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个人已经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出售,房屋出售后可以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出售房屋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房地产交易部门要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计征有关税费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1.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审核后,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准予上市出售后,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交纳有关税费。
3.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的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已购公房土地使用权存在两种情况,如果其原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应由购买人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其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上市出售时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不低于该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交纳税费外,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出售人应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则是净收益分成。
基本收益,是相当于其住房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即该家庭中职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之乘积。
若上市公房的交易价格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出售收入高于出售人应得的基本收益,净收益部分应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交纳所得收益,剩余部分归出售人所有。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可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普通自有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后,卖方如果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免除营业税部分可获利7%-8%。若是卖旧房买新房,一买一卖之间购房者可通过减免营业税和契税获得10%的实惠。